没有许可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值231万元?全国首例AI芯片案讲清楚了
前三篇文章,我们分别聊了:
- 没泄露、没使用,为什么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公司允许查看,复制到个人设备为什么仍可能构成犯罪?
- 没有实际损失,法院为什么还能按照“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
很多老板看完后,又提出了一个更现实的问题:
“我们的核心技术从来没有授权过别人使用,也没有签过许可合同。法院凭什么认定这项技术值几百万元?”
这个问题,在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法院给出了更加具体的答案。
一、没有许可合同,法院为何仍认定损失231万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被告人郭某系一家人工智能芯片企业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运营官。
离职前,为了在后续与公司谈判时增加筹码,并便于离职后继续使用相关数据,其将包括两项核心技术信息在内的大量涉密数据复制至本地电脑,并上传至个人网盘。
经鉴定,上传至个人网盘的代码与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郭某已经将技术出售给他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利用涉案技术获得商业收益。
但法院最终仍认定,其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231万元,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那么,没有真实许可合同,这231万元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
二、法院不是先算金额,而是先选择评估方法
很多企业认为,商业秘密价值就是未来能够赚多少钱。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计算公式,而是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评估方法。
通常包括三种:
第一,成本法。
根据形成商业秘密所投入的人力、设备、材料、测试等研发成本进行评估。
第二,收益法。
根据商业秘密未来能够产生的经济收益进行预测,再折算为现值。
第三,市场法。
参考市场上类似技术许可或者类似商业秘密交易价格进行比较。
不同案件,适用的方法并不相同。
三、为什么本案最终采用成本法?
这是本案最值得企业关注的地方。
法院没有采用收益法,也没有采用市场法,而是选择了成本法。
原因主要有两个。
第一,收益法不具备适用条件。
涉案芯片刚研发完成,产品上市时间较短,销售数量有限,而且属于特殊时期的非正常生产、销售状态,现有销售数据不足以真实反映商业秘密未来能够产生的收益。
第二,市场法缺乏可比对象。
人工智能芯片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专有性,市场上缺乏能够直接参照的许可交易或者交易价格,无法通过市场比较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
相比之下,被害单位能够提供规范、完整的研发投入资料,包括研发支出、原始凭证和财务记账资料。
因此,法院认为,采用成本法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也更加科学、合理。
四、成本法不是把所有研发费用都算进去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重要细节。
法院明确强调,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评估过程中,并没有把企业全部研发费用一并计入,而是仅针对涉案两项自研模块进行评估。
对于预研阶段投入、流片费用、非自研模块采购费用等与涉案商业秘密缺乏直接对应关系的支出,均进行了剔除。
同时,评估机构逐项核查研发费用,仅认可具有规范、完整财务凭证,并能够证明与涉案商业秘密直接对应的研发支出。
也就是说,研发投入并不是花得越多,法院认定的价值就越高。
真正关键的是:
企业能否证明,这笔研发费用就是为了形成涉案商业秘密而发生。
最终,法院据此认定合理许可使用费为231万元。
五、很多企业输的不是技术,而是证据
很多企业非常重视研发,却忽视了研发资料和财务资料的日常管理。
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
老板知道技术很值钱,却拿不出完整证据证明到底投入了多少研发成本,更无法说明哪些研发投入对应哪项商业秘密。
最终,不是技术没有价值,而是无法证明技术价值。
本案说明,企业平时积累的研发资料,将来都可能成为法庭上证明商业秘密价值的重要证据。
建议企业重点检查三件事。
第一,研发费用是否能够与具体商业秘密一一对应。
法院并不关心企业研发总投入是多少,而是关心涉案商业秘密形成过程中究竟投入了多少。
研发费用核算越精细,将来越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第二,研发过程是否形成完整留痕。
研发立项、研发记录、版本迭代、测试记录、人员投入、原始凭证等资料,都应长期保存。
这些材料不仅证明研发过程,也证明商业秘密的形成过程。
第三,技术价值是否能够被证明。
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仅要证明员工复制了什么,还要证明这些技术为什么具有商业价值。
研发投入、技术贡献、应用情况、市场价值等资料,都可能成为法院认定损失的重要依据。
写在最后
商业秘密案件中,真正难证明的,往往不是员工是否复制了文件,而是企业如何证明这些文件究竟值多少钱。
法院不会凭感觉认定商业秘密价值,也不会直接按照企业主张的金额支持赔偿。
企业平时形成的研发资料、财务凭证和技术记录,最终决定了商业秘密价值能否得到法院认可。
商业秘密保护,不只是防止技术被带走,更要让企业在技术被侵害时,有能力证明它的价值。
商业秘密裁判规则
在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合理许可使用费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对于尚未形成稳定市场收益、缺乏可比许可交易,但研发投入能够通过规范、完整财务资料证明的商业秘密,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其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时应坚持科学、合理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计算与涉案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研发成本。
参考资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202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