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风险体检⑦|为什么有证据,但法院仍然不认商业秘密?

很多企业来咨询时,都会把一堆证据放到桌上。

有人拿来员工离职前的下载记录,有人拿来两款产品的对比报告,也有人拿来客户流失的数据。

然后问我一句:”这些证据够了吗?”

很多时候,我的回答都会让企业有些意外。

这些证据,也许能够证明对方涉嫌侵权;但未必能够证明,你拥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这是商业秘密案件里最容易被忽视,也是最容易导致败诉的地方。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能够证明员工带走了资料、竞争对手用了自己的技术,案件就能赢。

但法院真正的审查顺序,恰恰相反。

先判断有没有商业秘密,再判断有没有侵权。

如果第一步没有过关,后面的所有侵权证据,都很难发挥作用。

不少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企业最容易卡在下面三个地方

第一,企业认为是秘密,法院却认为早已公开

很多企业都有一种很常见的想法:

“这是我们公司的资料,别人拿不到,当然就是商业秘密。”

但法院看的不是”是不是公司内部资料”,而是相关人员能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例如,有企业主张ERP系统中的模块名称、功能设计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审查后发现,这些内容只是把公开资料进行了整理组合,行业内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最后,没有认定商业秘密成立。

这里提醒企业注意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内部资料,不等于商业秘密。

如果别人不用接触你的企业,仅凭公开信息就能够获得同样内容,那么即使这些资料一直放在公司服务器里,也未必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很多企业真正需要保护的,其实不是资料本身,而是那些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技术方案、实验数据、工艺参数或者经营信息。

第二,企业签了保密协议,却没有真正管理商业秘密

还有一种情况,我几乎每年都会遇到。

企业拿着厚厚一摞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告诉我:”我们全部员工都签了保密协议。”

我通常还会继续问几个问题: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范围吗?研发资料有没有权限管理?谁都可以下载吗?服务器有没有日志?员工离职有没有做IT交接?

很多企业回答到这里,就沉默了。

原因很简单。

法院判断保密措施,不是看企业签了多少协议,而是看企业平时到底怎么管理。

在不少案件中,企业虽然签署了保密协议,但是没有保密范围约定得十分广泛,涉密资料没有分级,没有访问权限,没有下载限制,也没有日志留存。

法院最终认为,企业并没有采取与商业秘密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因此商业秘密不能成立。

所以我一直强调一句话:

保密协议只是证据,管理体系才是保密措施。

第三,企业一直说客户名单,却说不清到底保护什么

客户信息案件,是商业秘密诉讼中败诉率最高的一类。

很多企业起诉时都会说:”员工把客户名单带走了。”

法院不会直接采信。法官通常会继续问:

你说的客户名单,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只是客户名称、联系电话?还是交易习惯、价格体系、采购周期、付款方式、关键联系人、历史合作情况?

两者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多次明确,真正可能受到保护的,并不是客户联系方式,而是企业经过长期经营形成、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深度客户信息。

如果企业自己都说不清楚到底保护哪些信息,法院自然也无法判断商业秘密的范围。

我经常建议企业先做一件事:不要急着起诉,先把秘密点一项项列出来。

很多案件做到这里,企业自己就会发现,真正值得保护的内容,其实比原来想象的少得多,但也清晰得多。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更重要的是证据准备之前那一步,你准备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如果这个问题回答不清楚,那么下载记录、聊天记录、产品比对、客户流失,都很可能变成无效证据。

因为法院首先需要确认:

这项信息到底是不是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只有这个基础成立,侵权证据才真正有意义。

企业可以先做一次商业秘密体检

如果企业准备启动维权,建议不要急着起诉,而是先完成一次商业秘密专项评估,重点检查五个问题:

  • 是否能够准确界定每一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 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 是否建立并持续执行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 是否形成了完整的电子证据链;
  • 是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与商业秘密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这五个问题,比准备一份起诉状更重要。

写在最后

好些商业秘密案件中,很多企业不是输在证据不足,而是输在商业秘密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起来。

法院不会因为技术先进、投入巨大,就当然给予保护。

只有那些真正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并且一直处于有效管理之下的信息,才可能进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所以,在准备维权之前,与其反复讨论证据够不够,不如先回答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你准备保护的,到底是不是一项依法可以获得保护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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