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员工联手供应商“飞单”5年,老东家损失1300万:两人均判三缓五

很多外贸老板以为,“飞单”只是员工离职抢客户。其实,它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甚至犯罪。

杭州这个案子告诉你:员工不一定要自己开公司,也可以和供应商里应外合——利用公司的客户信息、公司邮箱,甚至伪造公司公章,把原本属于公司的订单转给供应商。

你的客户还在下单,你的供应商还在供货,但你的订单已经飞了。

曹某和吴某,在某外贸公司分别担任销售经理和欧洲销售组组长,工作了七八年。

2018年,两人产生了离职单干的想法。但注册公司、取得相关资质并没有想象中容易。于是,他们找到了公司上游供应商乙公司,谈了一个合作:

两人提供外贸客户,乙公司负责销售,利润五五分成。

之后,两人开始操作。

吴某通过公司配发的企业邮箱,向海外客户发送“直接向代工厂订购更优惠”等信息,并介绍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代工厂。

当客户提出质疑时,吴某又伪造甲公司公章,向客户发送声明,声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品质与甲公司一致。

2019年10月,两人先后离职。

直到2023年3月,甲公司接到海外客户咨询“公司是否将产品交由乙公司销售”时,才发现问题。

经审计,甲公司销售利润损失约1300万元。

最终,曹某、吴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万元,两人罚金合计500万元。

一、外贸“飞单”不一定是员工自己开公司

很多企业防范员工飞单,第一反应都是:

员工是不是准备自己开公司?

但这个案件出现的是另一种模式:

员工不接单,供应商接单;员工不注册公司,供应商负责销售;员工提供客户,双方分成。

这条路径其实更加隐蔽。

因为表面上看:客户还在;供应商还是原来的供应商;产品也没有发生变化。

真正发生变化的,是原本应该由外贸公司承接的订单,被绕过外贸公司,直接转给了供应商。

所以,外贸企业发现客户订单异常下降时,不能只查员工有没有注册新公司,还需要关注:

客户有没有突然开始与供应商直接联系?

供应商有没有掌握过去只有公司内部人员才知道的客户信息?

某些客户订单减少后,是否在供应商那里出现了对应交易?

飞单的另一端,有时并不是员工自己的公司,而是原公司的供应商。

二、客户知道供应商是谁,不等于员工可以把订单送给供应商。

外贸行业里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很多客户本来就知道生产厂家是谁。

那么,员工把客户介绍给供应商,为什么可能出问题?

关键不在于“供应商是不是客户认识的”,而在于员工究竟利用了什么信息、采取了什么行为。

如果客户通过公开渠道找到供应商,双方正常建立交易关系,这是市场竞争。

但如果员工利用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非公开经营信息,主动把原公司的客户引向供应商,并利用这些信息促成客户绕过原公司交易,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杭州案件中,员工掌握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客户姓名或者邮箱,而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客户信息。同时,两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公司也对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管理措施。

经鉴定,甲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因此,真正需要判断的问题不是:“供应商能不能和客户做生意?”

而是:“员工有没有利用公司的受保护经营信息,违反保密义务,把公司的交易机会转给了第三方?”

这才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关键。

三、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容易忽视的细节:订单机会,不等于公司已经拿到的钱。

“飞单”很容易被理解成:

员工把公司的钱拿走了。

但法律上并不能简单这样认定。

本案中,员工转移的首先是公司的订单和交易机会,而不是已经进入公司账户、由公司实际占有的货款。

因此,案件最终关注的核心并不是简单的“员工有没有拿走公司财产”,而是:

员工是否利用公司受保护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将公司的经营机会转给第三方,并造成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损失。

外贸企业处理“飞单”问题时,不能只盯着:“员工拿了多少钱?”

还要追查:“员工利用了公司什么信息?”

四、最危险的时间,可能不是员工离职以后。

曹某、吴某2019年10月才先后离职。

但相关行为在离职前已经发生。

这意味着,员工真正产生离职想法以后,到正式离开公司之间的这段时间,反而可能成为风险最高的阶段。

因为这个时候,员工仍然拥有:

  • 客户联系方式;
  • 历史订单;
  • 报价信息;
  • 采购周期;
  • 产品需求;
  • 供应商资料;
  • 企业邮箱;
  • CRM等业务系统权限。

如果员工已经决定离开,却仍然可以完整访问这些信息,企业实际上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状态。

因此,员工离职管理不能只做最后一天的账号注销。

真正需要关注的,是:离职前一段时间有没有异常访问、下载、发送、导出客户资料的行为。

五、发现订单异常流失后,先查什么?

客户订单下降,并不当然意味着员工飞单。

市场变化、客户经营状况、价格竞争、供应商调整,都可能导致客户流失。

所以,真正需要做的是把“怀疑”变成能够验证的事实。

先看订单变化

可以从历史订单入手:

  • 哪些客户订单突然下降;
  • 哪些客户停止下单;
  • 哪些产品订单变化异常;
  • 异常变化从什么时候开始;
  • 与员工的异常行为有没有时间上的对应关系。

尤其要注意时间线

如果员工开始联系供应商后,某些客户订单开始持续下降,而供应商随后出现相同客户的交易,这种对应关系就值得进一步调查。

再看供应商变化

供应商是“飞单”案件中很容易被忽略的一环。

可以关注:

  • 供应商是否突然直接联系客户;
  • 客户是否开始要求供应商直接报价;
  • 供应商是否掌握了公司内部的客户信息;
  • 员工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联系;
  • 客户流失后是否转向原供应商。

这样才能判断:

客户到底是自然流失,还是被内部人员有意转移。

再查企业邮箱和业务系统

杭州案件中,企业邮箱成为重要证据来源。

员工通过公司邮箱向海外客户发送的信息,可能留下:

  • 发件时间;
  • 收件人;
  • 邮件内容;
  • 附件;
  • 往来记录;
  • 客户联系方式;
  • 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信息。

因此,企业邮箱、CRM、订单系统等并不只是日常办公工具,也是发生纠纷后非常重要的证据来源。

发现异常后,最忌讳的是在没有固定数据的情况下贸然删除、重装或者覆盖原始信息。

六、真正难证明的,不是“客户曾经属于公司”

很多老板发生飞单后会说:“这个客户跟我们合作了这么多年,当然是我们的。”

但进入诉讼程序以后,仅仅证明“客户以前跟公司做过生意”通常是不够的。

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几个连续的问题:

第一,客户信息是什么?

不是简单说“这是我的客户”,而要明确具体的信息内容。

第二,这些信息为什么不为公众所知?

如果通过Google、展会名录、B2B平台等公开渠道就可以轻易获得,商业秘密的认定就会存在问题。

第三,公司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

保密协议、权限管理、CRM权限、文件管理、系统限制等,都可能成为重要证据。

第四,员工掌握了什么?

需要证明员工确实因工作关系接触、掌握了相关经营信息。

第五,员工使用了什么?

需要把客户流失、员工行为、供应商交易等事实联系起来。

第六,公司损失如何计算?

杭州案件中,最终通过审计认定销售利润损失约1300万元。

真正有力量的,不是某一份孤立材料,而是:

客户信息 → 员工接触 → 异常行为 → 订单转移 → 第三方获利 → 企业损失

这一整条证据链。

外贸企业“飞单”风险自查清单

自查问题是/否
客户资料是否统一进入CRM或其他公司系统?
客户信息是否设置访问权限?
是否限制员工批量下载、复制、导出客户资料?
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的保密义务?
是否签署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是否明确区分公开客户信息和公司独有的经营信息?
员工离职前是否检查过邮箱、CRM和订单异常?
员工离职后是否及时关闭系统权限?
是否关注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异常直接联系?
发现疑似飞单后,是否第一时间固定电子数据和交易证据?

如果这些问题中有不少答案是否定的,企业的风险可能并不只是“员工会不会飞单”。

更现实的问题是:

真的发生飞单以后,现有的管理和证据,能不能证明客户信息属于公司、员工使用了什么信息,以及订单为什么发生了转移?

写在最后

杭州案和义乌案放在一起看,外贸企业需要警惕的“飞单”路径至少有两种:

一种是员工自己开公司,把客户转过去;

另一种是员工联手供应商,把订单转给供应商。

两种方式不同,但都说明一个问题:

客户信息真正有价值的部分,往往不是一个名字、一个邮箱,而是企业长期经营形成的非公开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保护不能等到员工离职、客户流失以后才开始。

客户信息怎么管理、谁可以访问、员工离职前后做过什么、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有没有异常联系,这些平时不起眼的管理动作,到了真正发生争议的时候,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能不能证明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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