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失败了,数据就没用了?法院:失败研发数据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研发失败的数据,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关键不在于项目最后是否成功,而在于这些数据是否具有竞争价值,以及企业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3分钟速读:这篇文章告诉你四件事

第一,研发失败的数据,并不等于“没有价值”。
如果这些数据能够让竞争对手少做实验、少花成本、避开错误路线,就可能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第二,“失败数据”不一定就是商业秘密。
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关键要看相关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企业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企业最容易出现的漏洞,不是没有签保密协议,而是只保护最终成果,不保护研发过程。
失败实验、淘汰方案、测试数据、研发路线选择和排除依据,往往恰恰没有进入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第四,今天就可以做一个检查。
找一个已经结束的研发项目,问自己两个问题:竞争对手拿到这些资料,能不能少走弯路?企业自己能不能说清楚这些资料现在在哪里、谁可以接触、谁下载过?

一个研发项目失败了。项目负责人觉得,这批数据已经没有用了。于是,实验记录、失败方案、测试数据、淘汰的技术路线,全部留在共享盘里,没有继续管理。

几个月后,研发负责人离职。

又过了半年,公司才发现,他离职前曾经把整个项目文件夹复制到了个人电脑和移动硬盘。

企业马上找律师咨询,问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

“这个项目都失败了,这些数据还能算商业秘密吗?我们能告他吗?”

很多企业的第一反应是:不能吧。项目都没做成,数据还能有什么价值?

但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比想象中复杂得多。

有些研发数据,虽然没有帮助企业最终做出产品,却可能帮助竞争对手少走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弯路

而这本身,就可能是一种商业价值。

一、研发失败了,不等于研发数据没有商业价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某全球知名制药公司及其中国研发公司起诉员工黄某,主张其从公司服务器下载并转存了21个核心研发文件。这些文件涉及新药研发中的GPR、METAP2、DPP4等研究。

黄某抗辩称,涉案信息处于新药研发早期阶段,其中一些只是讨论、会议记录、研发预测;而且相关基础化合物本身都是公开、已知的,因此这些信息不具有商业秘密所要求的实用性。

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观点。

法院认为,新药研发周期长、投入大。如果要求研发初始阶段的信息已经能够直接产生经济利益,并不符合新药研发的特点和规律。

在研发初始阶段,对化合物进行遴选,对生物靶点、活性信息等研发数据进行研究和讨论,是新药研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企业选择正确的研发路线,加快后续实验及成品化进程,形成竞争优势,因此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21个信息文件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

这个案件真正值得研发企业注意的,并不是“21个文件最终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而是法院背后的判断逻辑:

商业价值,不等于已经产生利润。

研发早期的数据,只要能够帮助企业选择研发路线、减少试错、提高研发效率,就可能具有商业价值。

因此:项目失败,不等于研发数据没有价值。

二、真正值得保护的,有时恰恰是“失败方案”

假设你的企业花了两年时间,对一种材料进行了大量实验,最后发现:

A材料与B材料的组合不可行;某个参数范围无法达到目标性能;某种工艺路线存在稳定性问题;某种配方比例经过多轮实验后被排除;某种候选方案不适合继续研发。

从企业自己的角度看,这些都是失败。但从竞争对手的角度看,可能完全是另一回事。

它拿到这些资料以后,看到的可能不是“失败”,而是:

“这条路已经有人替我试过了,我不用再试。”

原本需要六个月才能完成的试错,现在一个月就可以排除;原本需要投入几百万元验证的路线,现在可以直接放弃;原本需要反复测试的参数范围,现在可以直接缩小。这就是所谓“失败数据”的价值。

所以,判断一项研发数据有没有保护价值时,不要只问:“这项研发最后成功了吗?”更应该问:“如果竞争对手拿到这些数据,他能不能因此少花钱、少花时间、少走弯路?”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不能简单地把这些资料当成“废弃资料”。

三、竞争对手不需要照搬你的技术,也可能从你的数据中获利。

还有一个企业经常忽视的问题:

竞争对手没有直接复制你的技术,是不是就没有使用你的商业秘密?

不一定。

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对商业秘密“使用”的认定,并不限于把涉案信息原封不动地用于生产经营。

根据商业秘密调整、改进、优化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使用。

这对研发型企业尤其重要。

因为竞争对手拿到你的研发数据以后,未必会照着你的技术方案生产产品。

它可能只是据此改变自己的研发方向。

例如:你已经花了两年时间验证某一种材料路线不可行,竞争对手拿到数据以后,直接放弃这条路线;你已经测试了大量参数组合,竞争对手根据你的数据缩小实验范围;你已经验证某一种工艺存在稳定性问题,竞争对手从一开始就避开这种工艺。

最后,竞争对手生产出来的产品可能与你完全不同。

但是,它已经因为获得你的研发信息而减少了试错成本、缩短了研发周期。

所以,竞争对手真正想要的,有时候并不是你的最终产品。

而是:你已经替它试过的路。

四、“失败数据”不当然就是商业秘密,关键看三个条件。

说到这里,也必须提醒企业:

不能因为失败数据可能有价值,就认为所有失败实验数据都是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的不是“失败数据”这个名称,而是其中符合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具体信息。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因此,企业至少要看三个问题。

第一,这份数据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如果行业内已经普遍知道,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就能够轻易获得,就很难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因此,企业不能简单地说:“这是我们自己做出来的数据,所以是秘密。”

关键是:别人是不是已经知道,或者能不能轻易获得。

第二,这份数据有没有商业价值?

研发数据的价值不能只看有没有直接产生收入。

更应该考虑:能不能降低研发成本?能不能缩短研发周期?能不能帮助选择或者排除研发路线?能不能减少试错?能不能形成竞争优势?

对于研发型企业而言,这些都可能成为判断商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第三,企业有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这恰恰是很多企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企业需要证明自己确实采取了与相关信息相适应的保密措施,例如:限制知悉人员范围;设置访问权限;对重要文件进行加密;保存访问、下载记录;对文件设置保密标识;与研发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明确禁止将公司研发资料复制、转存到个人设备。

保密措施不需要做到绝对严密,但至少要能够体现企业具有明确的保密意识,并采取了与信息价值和风险相适应的措施。

五、有权限查看,不等于有权限带走。

上海这起案件还有一个非常值得企业注意的规则:

员工有权接触商业秘密,不等于员工有权把商业秘密带到个人设备。

黄某抗辩称,自己本身就是高级研发人员,本来就有权限下载相关文件。

法院没有因此认定其行为合法。

法院查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在非公司电子设备或者媒介中下载、存储公司信息。

黄某虽然有权获取相关研发文件,但其擅自将文件转存到个人所有的移动硬盘和电脑中,违反了公司关于信息处理和存储的规定。

法院最终认定,这种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个规则对研发企业非常实用。

很多研发人员会认为:“我本来就能看到,复制一份到自己的电脑有什么问题?”

但企业真正需要管理的是:查看权限、下载权限、复制权限、外发权限和个人设备存储权限,并不是一回事。

员工可以看,不代表可以下载。

可以下载,不代表可以复制。

可以复制,也不代表可以存入个人电脑或者移动硬盘。

如果企业平时没有把这些边界讲清楚,发生争议以后,往往就会陷入一个非常被动的问题:

员工说自己“有权限”,企业却说不清楚这个权限到底允许他做什么。

六、企业最容易出现的漏洞:只保护成功成果,不保护研发过程。

很多研发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

重结果,轻过程。

最终产品配方要保护;成熟工艺要保护;核心技术参数要保护。

但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却可能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研发人员个人电脑保存全部实验记录;员工可以随意下载整个项目文件夹;失败实验和成功实验全部放在同一个共享目录;被淘汰的技术路线没有分类;研发数据没有明确密级;离职时只回收电脑,却没有核查其下载、复制、转存记录。

真正麻烦的是:企业往往是在员工离职以后,才开始问:“他到底拿走了什么?”

但到了诉讼阶段,企业需要证明的远远不只是一句:“这些都是公司的研发资料。”

而是一整条证据链:

什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为什么不为公众所知悉?

为什么具有商业价值?

企业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

员工接触过哪些信息?

员工复制、下载或者转移了哪些具体资料?

如果企业平时没有对研发信息进行梳理,发生争议以后,甚至可能连最基本的问题都回答不清:“他到底拿走了什么?”

七、研发企业现在就应该检查这6类资料

如果你是一家研发型企业,可以先找一个已经结束的研发项目,重点检查下面六类资料。

第一类:失败实验数据

包括失败的实验结果、测试数据、实验条件以及相关分析。

不要因为“实验失败”就认为它已经没有价值。

第二类:被淘汰的技术路线

尤其是经过较长时间验证后最终排除的技术方案。

这些资料可能直接帮助竞争对手减少试错成本。

第三类:参数和条件测试数据

例如温度、压力、时间、浓度、配比、工艺条件等。

单个参数可能没有明显价值,但经过研发形成的参数组合、测试结果及其分析,可能具有较高的技术价值。

第四类:阶段性研发成果

项目初期、中期形成的实验数据、技术分析和阶段性结论。

不要认为只有最终产品形成以后,数据才值得保护。

前面提到的上海案件已经说明,研发初始阶段的信息同样可能具有潜在商业价值。

第五类:研发路线选择和排除依据

为什么选择这个方向?

为什么放弃另一个方向?

为什么排除某种材料?

为什么停止某项实验?

这些资料可能直接反映企业已经投入的研发成本和形成的研发判断。

第六类:能够帮助竞争对手缩短研发周期的数据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但很有用的判断方法:

如果竞争对手拿到这份资料,他能不能因此少做三个月实验?

如果答案是“能”,就不要轻易把它当作普通的废弃资料。

八、企业真正需要的,不是一份保密协议,而是一套研发数据保护机制

保密协议当然重要。

但如果企业认为:“员工都签了保密协议,所以商业秘密就保护好了。”

风险仍然很大。

研发数据保护至少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企业要知道什么值得保护

建立研发项目的信息清单。

不要求所有研发资料都按照最高等级管理,但至少要区分:

核心技术信息;重要研发数据;一般工作资料;已经公开的信息。

尤其要把失败实验、淘汰方案、测试数据和阶段性研发成果纳入考虑范围。

第二,要知道谁能接触、谁能复制、谁能带走

研发人员参与一个项目,不代表他可以下载整个项目文件夹。

企业应该根据项目和人员职责设置相应权限,并明确个人设备使用规则。

尤其要区分:查看权限、下载权限、复制权限、外发权限、个人设备存储权限。

第三,员工离职时,要能够知道“他拿走了什么”

离职前,应当考虑核查其接触过的重要研发项目;

检查异常下载、复制、外发记录;回收公司电脑及存储介质;确认重要研发资料是否完整返还;必要时对个人设备中的公司资料进行清理、删除并形成记录。

因为真正发生争议以后,企业最需要的往往不是一句:“他签过保密协议。”

而是能够拿出证据证明:

“这是他接触过的资料。”

“这是他下载过的资料。”

“这是他转存到个人设备的资料。”

“这是其中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证据链越完整,维权才越有基础。

九、今天就可以做一个30分钟检查

不用等员工离职。也不用等项目发生泄密。

今天就可以做一个非常简单的自查。

第一步

找一个已经结束的研发项目。

最好是失败的项目、被取消的项目,或者已经放弃的技术路线。

第二步

打开项目文件夹,把里面的:

实验原始数据;失败实验记录;淘汰方案;参数测试;技术路线比较;阶段性分析;研发结论;

简单列出来。

第三步

问自己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如果这份资料现在出现在竞争对手手里,他能不能因此少做几个月实验?

第二个问题:

你现在能不能说清楚,这些资料在哪里、谁可以访问、谁下载过、谁可以复制到个人设备?

如果第一个答案是“能”,第二个答案是“不知道”或者“不确定”,那么问题可能就不只是:

“员工有没有泄密?”

而是:

企业的研发数据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进入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这才是很多企业真正应该解决的问题。

写在最后

商业秘密保护有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事实:

真正有竞争价值的信息,不一定是最后成功的那个答案。

有时候,它恰恰是:你做过哪些实验;排除了哪些方案;验证了哪些参数;为什么放弃某条路线;以及你已经花了多少时间和成本,才知道:“这条路走不通。”

这些信息如果落到竞争对手手里,可能让它少花几百万元研发成本,少走几年的弯路。

所以,对于研发型企业来说,真正应该问的不是:

“这个项目最后成功了吗?”

而是:

“如果竞争对手拿到这些数据,他能不能少走很多弯路?”

如果答案是“能”,那么这批所谓的“失败研发数据”,就不应该再被简单地当成废弃资料。

因为你认为它记录的是一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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