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侵权:DNA检测一致,就一定侵权吗?最高法249万元索赔被驳回

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DNA检测结果一致,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最高法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不一定。

很多品种权人在维权时都会有这样的认识:只要DNA检测报告显示,被诉品种与授权品种的基因型一致,就足以证明对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却表明,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依据DNA检测报告,主张被诉植株与授权品种基因型一致,并据此提出249万元的赔偿请求。然而,案件最终并没有按照“DNA一致即构成侵权”的逻辑发展,法院经过对检测方法、对照样品以及植物性状等证据的综合审查后,没有认定被诉植株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这起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249万元的赔偿结果,而是法院是如何看待DNA检测证据,以及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品种权人究竟需要证明什么。

一、DNA检测一致,并不意味着侵权当然成立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被诉植物材料与授权品种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而不能简单地把问题转换成“DNA是否一致”。

DNA检测能够反映植物材料之间的遗传关系,因此在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技术证明价值。但是,DNA检测结果并不是脱离具体检测方法、样品来源和其他技术证据后,就可以直接得出侵权结论的“终局证据”。

植物新品种保护本身具有非常明显的技术属性。一个植物新品种是否属于受到保护的品种,涉及区别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特性的判断。因此,在侵权案件中,除了遗传检测结果之外,被诉植物的实际性状表现、检测方法是否可靠、比对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侵权认定。

也就是说,即使DNA检测报告显示两者一致,法院仍然需要进一步判断这份检测报告的证明力,以及它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可靠的证据链。

二、这份DNA检测报告为什么没有成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DNA检测报告看起来相当明确,但法院并没有仅凭该报告认定侵权,原因主要涉及检测标准、引物验证和对照样品三个方面。

首先,涉案品种属于红掌,当时针对这一类品种的DNA检测并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检测结果并非当然没有证明力,但提出该证据的一方需要进一步说明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具有怎样的科学依据,以及检测结果为什么能够可靠地反映涉案品种之间的遗传关系。如果这些基础问题没有得到充分证明,检测报告的证明力自然会受到影响。

其次,涉案检测使用了29对引物,而这些引物是基于10个品种筛选出来的。当时市场上的相关品种已经超过200个,因此法院进一步关注这些引物是否经过充分验证,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品种区分能力。换句话说,即便实验室能够检测出两个样品的基因型一致,还需要进一步回答一个问题:这种检测方法能否有效排除其他品种与授权品种出现相同检测结果的可能性。

这一点对今天的植物新品种权维权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很多企业在做DNA检测时,比较关注的是最终报告上的“相似”或者“一致”结论,却容易忽略检测方法本身是否经过充分验证。到了诉讼阶段,对方往往不会只质疑检测结果,而会进一步质疑检测方法、检测指标以及检测结论的可靠性。

本案中还有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就是用于DNA比对的对照样品。涉案授权品种没有官方留存的标准样品,而原告用于比对的样品由其自行提供。于是,法院需要进一步判断,这个作为比对基础的样品是否能够证明就是授权品种本身。

如果对照样品的来源、身份和真实性没有得到充分证明,那么即使后面的DNA检测程序没有明显问题,检测结果的证明基础仍然可能存在疑问。对于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而言,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问题:检测结果是否可靠,不仅取决于实验室怎么检测,也取决于拿什么样品去检测。

三、为什么DUS测试在案件中如此重要?

除了DNA检测之外,本案还有一个值得品种权人特别关注的证据,就是DUS测试。

DUS分别对应区别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重要的技术评价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在相应条件下对植物的特征特性进行观察和比较,判断两个品种之间是否存在稳定、可重复的差异。

本案中,相关测试涉及40个性状,其中12个性状存在差异,而且其中一项差异达到相应的明显差异标准。由此,法院面对的就不再只是DNA检测报告上的“基因型一致”,而是一个更完整的问题:被诉植株与授权品种在实际植物性状上是否存在稳定、具有遗传意义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与DNA检测结果之间应当如何理解。

这也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与普通知识产权案件比较不同的地方。对于商标或者著作权侵权,通常不存在通过田间种植观察植物性状的问题;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对象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生物学特征的植物品种,因此遗传信息与表型性状之间的关系,往往会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

所以,对于品种权人而言,DNA检测固然重要,但不能因此忽视DUS等性状证据。特别是在DNA检测方法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田间性状是否存在稳定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法院对两个品种之间关系的判断。

四、原告没有提交对自己不利的DUS报告,也值得警惕

本案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原告在起诉之前已经取得过一份对自己并不有利的DUS测试报告,但没有主动提交,后来该报告被法院发现并要求提交。

对于品种权人而言,这个细节的意义可能比一份DNA检测报告本身更加值得反思。

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存在有利和不利之分,但如果一方已经掌握了可能影响案件判断的重要证据,却采取选择性提交的方式处理,尤其是没有对相关情况作出充分说明,就可能影响法院对其举证行为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本案中,原告还提出,双方之间存在的性状差异可能是由环境因素造成,而不是遗传差异。这个解释并非不能提出,但既然原告作出了这样的事实主张,就需要通过实验数据、专业意见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只是提出一种可能性,而没有进一步提供足以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就很难仅凭这一解释推翻已经存在的性状差异。

从这个角度看,本案并不只是一个“DNA检测报告没有被法院采信”的案件,更是一个典型的举证问题:一项技术结论能否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取决于它能否与其他证据共同形成一条完整、可信的证明链条。

五、做植物新品种权维权之前,先把这四个问题查清楚

如果企业准备针对涉嫌侵权的植物新品种采取维权措施,DNA检测当然可以作为重要的调查手段,但在正式启动诉讼之前,最好先对几个基础问题进行核查。

第一,要看采用的DNA检测方法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过充分验证的成熟方法。如果没有统一标准,就应当提前评估如何证明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而不能仅仅把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全部依据。

第二,要看所使用的引物或者检测标记是否经过充分验证,是否具有足够的品种区分能力。尤其对于市场上品种数量较多的作物,仅仅证明某几个样品之间可以区分,并不当然意味着该方法能够有效区分整个相关品种群体。

第三,要核实对照样品的来源和身份。样品是谁提供、什么时候取得、如何保存,以及为什么能够证明其就是授权品种,这些问题最好在检测之前就形成完整记录,否则到了诉讼阶段再补证,往往会比较被动。

第四,还要关注DUS或者其他植物性状证据。如果被诉品种与授权品种之间存在性状差异,就需要进一步分析这种差异是否稳定、是否具有遗传意义,以及能否通过技术资料解释清楚。对于品种权人而言,提前发现这些问题,远比起诉之后才发现问题要主动得多。

六、真正的风险,往往在起诉之前就已经形成

很多企业是在收到律师函或者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权产品之后,才开始整理证据。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的很多证据问题,其实早在商业活动发生时就已经形成。

例如,引种来源是否完整记录,采购合同是否能够对应具体品种,繁殖过程是否具有可追溯性,样品取得和保存是否规范,销售流向能否与被诉产品建立对应关系,这些问题平时看起来只是企业内部管理事项,一旦发生诉讼,就会直接转化为法院需要审查的证据问题。

尤其是在DNA检测已经成为品种权维权常用手段的今天,企业不能只考虑“检测结果是什么”,还需要考虑整个样品和证据链条能不能经受诉讼审查。

法院可能会问:检测的样品是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用于比对的样品是不是授权品种?样品从哪里取得、由谁保管?检测方法是否可靠?为什么两个品种存在性状差异?如果主张差异是环境造成的,有没有相应的实验或者专业证据?

这些问题,在企业内部管理正常的时候往往很容易回答;一旦进入诉讼,如果当时没有留下记录,就可能变成无法补救的证据缺口。

七、品种权维权,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一份DNA报告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正在越来越强调证据体系的完整性。DNA检测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手段,但它更适合作为整个证据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承担全部侵权证明功能。

一套相对完整的品种权侵权证据,至少应当能够逐步回答这样几个问题:权利基础是什么,被诉品种是什么,检测样品从哪里取得,对照样品如何证明是授权品种,采用的检测方法是否可靠,DNA检测结果是什么,植物性状是否存在差异,被诉产品如何进入市场,谁实施了繁殖、生产或者销售行为,以及由此造成了怎样的损害。

如果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维权案件的基础自然更加稳固;反过来,如果只有一份DNA检测报告,而样品来源、检测方法、对照样品或者植物性状等关键环节存在明显缺口,那么即使检测结果看起来非常漂亮,到了法院也未必能够直接转化为侵权结论。

这也是我认为这起案件对种业企业最重要的提醒:

植物新品种权维权,不能只问“DNA能不能检测一致”,还要提前判断“这份检测结果能不能经得住法院审查”。

对于育种企业、种苗企业、花卉企业、果树企业而言,真正专业的品种权保护也不应该从收到侵权律师函之后才开始,而应当从品种权取得、标准样品保存、育种和繁殖档案建立,以及采购、生产和销售记录形成的时候就开始。

因为很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胜负,并不是到了法庭上才决定的。

证据链是否完整,往往在起诉之前就已经决定了案件能够走多远。如果你正在准备品种权维权,不确定现有证据是否经得起司法审查,可以加微信 msmdfmh,备注“品种权”,帮你梳理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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