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花钱做的DNA检测,法院为什么不认?——“百农207”案改判的5个关键

如果你正在准备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手里已经有一份DNA检测报告,甚至已经准备拿着这份报告去起诉,那么这篇文章建议你认真看完。

因为你可能正在做一件很多品种权人都会做的事情:

发现市场上有人销售自己的授权品种,或者销售与自己品种高度相似的种子,于是买样、封存、送检,花几千元甚至更多费用做DNA检测。拿到报告以后,如果检测结果显示被诉侵权种子与自己的授权品种属于同一品种,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

“证据已经很充分了,可以起诉了。”

但问题恰恰可能出在这里。

一份DNA检测报告能够证明什么,并不只取决于报告最后写了什么,还取决于法院能不能确认:送去检测的样品到底是谁的、从哪里来的、对照样品是不是授权品种,以及检测过程是否足以支撑最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华某种业公司系“百农207”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人授权其可以单独维权。华某种业公司从唐某门市部购买涉嫌侵权的小麦种子,包装袋及二维码扫描截图显示品种名称为“阳光818”,生产经营者为丰某种业公司,二维码追溯信息显示相关产品为正品,生产单位同样指向丰某种业公司。

华某种业公司随后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交《检验报告》,拟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百农207”为同一品种。

看起来,市场购买、产品包装、二维码信息、DNA检测报告,这些证据似乎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维权链条。

但一审法院审查后,还是驳回了华某种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因之一,就是:检测报告中的对照样品“百农207”没有样品编号,来源存在疑问,导致检验结论的证明力不足。

华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到了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在被诉侵权种子封存状态完好、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启动司法鉴定。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接受委托后,先对待测样品进行发芽试验,确认种子活力正常,再采用SSR分子标记法进行检测,并依据国家标准出具《检验报告》,最终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百农207”为同一品种。

案件因此发生了变化。

这个案件真正值得品种权人关注的,不是简单的“自己花钱做的DNA检测,法院不认”,而是:

为什么一审的检测报告证明力不足?如果你自己现在也遇到了这种情况,下一步到底应该怎么办?


一、如果你已经花钱做了DNA检测,先别急着起诉

假设你现在就是下面这种情况:

你发现有人销售涉嫌侵权的种子,于是通过购买、公证等方式取得样品;随后花钱做了DNA检测,检测报告也出来了,结果显示被诉侵权种子与自己的授权品种相同或者高度一致。

你可能已经开始准备起诉材料,甚至已经找律师准备立案。

这时候,我反而建议你先停下来检查一次证据链。

因为法院将来审查的,不只是:“检测报告是不是写了同一品种?”

法院还可能进一步问:

“你送检的这个被诉侵权样品,究竟是不是从被诉侵权销售者那里买来的?”

“你所说的对照品种‘百农207’,这个样品到底从哪里来的?”

“为什么可以确认这个样品就是授权品种?”

“购买以后有没有经过封存?是谁保管的?是谁送检的?”

“检测机构采用什么方法?这个方法为什么能够证明品种同一性?”

如果这些问题中有几个你现在回答不上来,那么你手里的检测报告,到了法院以后就可能面临证明力不足的问题。

这并不是说检测报告没有价值,而是:

报告的结论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样品和完整的证据链之上。


二、为什么“百农207”案中的第一份检测报告出了问题?

先看最容易被忽视的地方。

1. 对照样品有问题,可能直接影响整个检测结论

“百农207”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检测报告中的对照样品“百农207”没有样品编号,来源存在疑问,因此对检测结论的证明力产生了影响。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小,但实际上非常关键。

因为DNA检测本质上是一个比较过程。

你说:“A样品和B样品检测结果相同。”

法院接下来一定会问:“B是谁?”

如果B只是检测报告上写着“百农207”,却没有足够材料证明这个样品确实来源于授权品种,那么法院就很难仅凭这份报告确认:

被诉侵权种子 = 授权品种。

所以,如果你现在已经有检测报告,建议马上把检测机构的委托材料、样品接收记录、样品编号、样品照片、样品来源证明等材料全部找出来,看一看:

你能不能把“检测报告里的那个对照样品”与“你真正拥有的授权品种”对应起来。

如果不能,现在就应该考虑补证,而不是等到法院提出质疑以后再处理。


三、如果你已经发现对方侵权,被诉种子到底应该怎么保存?

这是很多企业最容易忽略、但“百农207”案又恰恰证明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假设你今天从市场上买到一包涉嫌侵权种子。

你做完公证、拍了照片、拿到了发票,也把种子送去检测了。

检测报告出来以后,你觉得事情已经完成,于是把剩余种子随手放进办公室或者仓库。

这个做法其实存在风险。

因为你现在认为已经用完的样品,未来很可能还有第二个用途:

法院司法鉴定。

“百农207”案中,一审虽然没有采信原来的单方检测报告,但因为当初取得并封存的被诉侵权种子仍然存在,而且封存状态完好,二审仍然能够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这就是为什么发现涉嫌侵权以后,不能只考虑:

“怎么把DNA报告做出来。”

还必须考虑:

“如果这份报告将来被法院质疑,我还能不能用这批样品重新鉴定?”

所以,如果你现在手里还有涉嫌侵权种子,建议立即检查:

  • 样品是否还在;
  • 包装是否完整;
  • 封存是否完好;
  • 是否能够证明就是当初购买的那批种子;
  • 保存过程中有没有受潮、霉变、虫蛀等情况;
  • 是否还有足够数量用于后续鉴定。

如果样品还在,先不要随意拆封、分装或者处理。

如果已经拆封,也不要简单认为“没用了”,而应该先把现有保存情况固定下来,再判断是否仍然具备鉴定条件。


四、如果法院已经说“你的检测报告证明力不足”,怎么办?

如果你现在已经进入诉讼,甚至法院已经明确提出:

“现有检测报告不能充分证明品种同一性。”

这个时候最忌讳的一件事,就是马上重新找一家检测机构,再花一笔钱做一份新的报告,然后把新报告继续提交给法院。

因为你真正的问题可能根本不是:“检测机构不够权威。”

而是:“样品的来源和证据链有没有办法证明?”

所以,第一步应该做的不是重新检测,而是先检查三个问题:

第一,原来的被诉侵权样品还在不在?

如果还在,这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样品现在是什么状态?

有没有完整封存?

有没有发生霉变、虫蛀、损坏?

还能不能进行发芽试验或者其他必要检测?

第三,能不能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如果现有样品仍然具备鉴定条件,就要及时结合案件程序判断是否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百农207”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在被诉侵权种子封存状态完好、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启动司法鉴定,最终通过重新检测确认了品种同一性。

所以:检测报告证明力不足,不等于案件没有救。

但能不能补救,首先取决于:

样品还在不在,以及还能不能鉴定。


五、如果你还没起诉,现在反而是最容易补救的时候

这一点对于准备维权的企业尤其重要。

如果你现在还没有起诉,只是刚刚发现市场上有人销售涉嫌侵权种子,那么其实是最有主动权的时候。

因为这时候你还可以重新检查整个证据方案:

样品怎么取得?

要不要公证?

怎么封存?

对照样品怎么确定?

检测机构怎么选择?

采用什么检测方法?

是否需要同时保留足够样品,以备后续司法鉴定?

如果将来进入诉讼,什么时候申请司法鉴定?

这些问题如果在起诉之前就解决,远比到了法院以后再补救容易。

所以,对于准备维权的企业,我更建议:

不要把“DNA检测”理解成一个单独的动作,而应该把它放进整个诉讼证据方案里设计。

你真正需要的不是一份“看起来很漂亮”的检测报告,而是一条从:

侵权发现 → 样品取得 → 证据固定 → 样品封存 → 样品保管 → 检测 → 司法鉴定 → 法院认定

能够完整走通的证据链。


六、现在就可以检查你的5个问题

如果你已经有检测报告,可以不用等到起诉以后再检查。

现在就问自己下面5个问题:

① 我的对照样品,能不能证明就是授权品种?

有没有来源记录?

有没有编号?

有没有取得、保存和提交记录?

能不能与品种权证书、DUS材料或者其他可靠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② 被诉侵权样品,能不能证明就是当初买到的那一批?

有没有购买记录?

有没有公证?

有没有照片、视频、封存记录?

送检样品与购买样品能不能对应起来?

③ 我的检测报告,除了“结论”,有没有完整的技术基础?

采用什么方法?

依据什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检测机构具有什么技术能力?

如果对方提出专业质疑,现有材料能不能回应?

④ 原来的样品,现在还能不能做司法鉴定?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如果今天法院不认报告,你还能不能把当初那批种子拿出来重新鉴定?

如果不能,你的补救空间就会明显缩小。

⑤ 如果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我有没有及时申请?

如果已经起诉,要特别关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鉴定申请期限以及法院对技术事实查明的安排。

不要等到一审快结束,才发现自己真正需要的是司法鉴定。


七、如果你现在正好处在这三种情况之一,应该怎么做?

如果你正在准备植物新品种权维权,可以先对号入座。

情况一:已经发现侵权,但还没有检测

先不要急着送检。

先把购买、取样、公证、封存、样品保存和对照样品方案设计好,再确定检测方案。

因为一旦样品取得方式或者保存方式出了问题,后面花再多钱做检测,也可能无法弥补。

情况二:已经做完DNA检测,但还没有起诉

这是相对比较好的情况。

先不要急着拿报告直接起诉。

建议先检查本文前面的5项内容,特别是对照样品来源、被诉侵权样品来源和保存状态。

如果发现存在问题,现在还有时间补强。

情况三:已经起诉,法院开始质疑检测报告

这时候不要只想着“再做一份检测”。

先确认原样品还在不在,以及是否仍具备鉴定条件,然后结合诉讼程序判断是否及时申请司法鉴定。

“百农207”案之所以能够在二审重新查明品种同一性,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

当初的被诉侵权样品还在,而且还能鉴定。


八、真正需要记住的,不是“DNA检测有没有用”

“百农207”案并没有告诉品种权人:

“DNA检测没用。”

恰恰相反,二审最终仍然通过SSR分子标记检测确认了被诉侵权种子与“百农207”为同一品种。

这个案件真正告诉我们的,是:

DNA检测只是证明品种同一性的技术手段之一,而一份检测报告能不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还取决于报告背后的整个证据体系。

因此,如果你正在准备植物新品种权维权,真正应该问的不是:

“我有没有DNA检测报告?”

而应该问:

“如果对方质疑这份报告,我能不能把样品来源、对照样品、保存过程、检测方法和鉴定条件全部解释清楚?”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你的维权证据基础才真正比较扎实。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也不用等到法院驳回以后再处理。

越早发现问题,越容易补救;越晚发现问题,尤其是样品已经灭失或者鉴定条件已经丧失以后,补救空间就越小。


结语:你现在手里的那份DNA报告,真的够用吗?

如果你已经花钱做了DNA检测,不妨现在就把报告拿出来看一遍。

不要只看最后一页的检测结论。

再看三个地方:

对照样品怎么来的?

被诉侵权样品怎么来的?

如果法院不认可这份报告,原样品还能不能重新鉴定?

如果这三个问题中有一个你说不清楚,就值得在正式起诉前认真检查。

因为植物新品种权维权中,真正让企业损失最大的,往往不是没有做检测,而是:

花了钱做了检测,到了法院才发现,检测报告背后的证据链没有做好。

如果你正在准备品种权维权,或者已经有检测报告、已经发现样品证据存在问题,可以先按照本文的5项内容逐项检查。

如果仍然判断不清楚,也可以加微信 msmdfmh,备注“品种权”,在正式起诉前先把现有证据链梳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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