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S测试报告不能随便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必须注意样品来源

3分钟速读:这篇文章告诉你四件事

第一,有DUS测试报告,不等于就能证明品种具有特异性。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25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权护权十大典型案例中,“禾丰3号”驳回品种权申请复审案提醒申请人:测试报告能否作为特异性认定依据,不仅要看测试结论,还要看测试样品的来源,以及样品与申请品种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别只盯着DUS测试结果,还要检查样品证据链。
谁提交的样品、什么时候提交、如何接收和管理、测试报告对应的究竟是不是申请品种,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DUS测试报告的证明力。

第三,企业自己委托DUS测试并非“没有用”,但不能简单等同于官方审查材料。
育种阶段的内部测试,可以帮助企业判断品种特征、筛选申请品种;但到了品种权授权、复审等程序,应当特别关注法定审查程序以及具有相应证明力的相关材料。

第四,品种权申请已经被驳回,也不要急着重新做一份DUS报告。
首先应当判断:问题究竟出在品种本身、测试结论,还是样品来源、样品身份和证据链。不同阶段,补救方法完全不同。

如果你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因为DUS测试、特异性问题被驳回,这篇文章值得看。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25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权护权十大典型案例中,“禾丰3号”驳回品种权申请复审案,就提醒育种企业注意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DUS报告能不能作为品种特异性认定依据,关键不仅在测试结论,还在测试样品从哪里来,以及能不能证明测试样品就是申请的那个品种。

这件事,与正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育种企业直接相关。

一、“禾丰3号”案到底发生了什么?

2021年,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要求撤销“禾丰3号”品种权申请被驳回的决定。

申请人在复审过程中提交了一份重要证据:自行委托测试机构出具的DUS测试报告。

这份报告显示,“禾丰3号”具有特异性。

申请人据此主张,既然测试结果已经证明品种具有特异性,就应当符合品种权授权条件。

但问题出在测试样品。

复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给测试机构进行测试的样品,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的,并非依照品种权审查程序提交、保存和管理的相应样品。

因此,该测试报告所依据的样品来源及其与申请品种之间的对应关系存在证明上的问题,不能作为最终认定品种特异性的依据。

与此同时,基于官方保存的标准样品形成的相关测试材料,以及后续田间对比鉴定结果,均显示“禾丰3号”不具备特异性。

最终,复审委员会维持了驳回决定。

这个案件真正值得育种企业注意的,并不是简单的:

“自己做的DUS报告不能用。”

而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DUS报告证明的到底是什么?

二、为什么“有DUS报告”还不够?

很多育种企业看到这里,第一反应可能是:

“测试机构是正规的,样品也是我们自己培育的,为什么测试报告还可能不能作为证据?”

问题恰恰可能不在测试机构,而在于:

能不能证明被测试的这个样品,就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那个品种。

品种权审查中的DUS测试,并不是单纯回答一个技术问题:

“这个样品有什么性状?”

它还涉及一个基础的证据问题:

“这个被测试的样品,究竟是不是申请人所申请的那个品种?”

如果样品由申请人自行提供,而缺少能够证明其来源、身份以及与申请品种对应关系的相关材料,那么发生争议时,就可能出现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测试报告能够证明样品的性状,但能否进一步证明这个样品就是申请品种?

这也是“禾丰3号”案最值得种业企业警惕的地方。

因此:DUS测试报告的证明力,不只是“测试机构有没有出报告”,还包括样品来源、样品身份、样品管理以及测试程序等因素。

三、为什么官方管理的繁殖材料更加重要?

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而言,不能只保存最终形成的DUS测试报告。

更应该关注的是:

从申请到样品提交、接收、保存、测试,能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至少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来源问题

这个样品从哪里来的?是谁提交的?什么时候提交的?有没有相应的提交、接收或者签收记录?

第二,同一性问题

被测试的样品,是不是申请文件中所载明的那个品种?

申请名称、申请编号、繁殖材料以及测试材料之间能不能相互对应?

第三,可验证问题

如果几年以后发生:

  • 品种权复审;
  • 品种权确权争议;
  • 品种权侵权纠纷;
  • 品种特异性争议;

还能不能找到相应的样品、记录和测试材料进行复核?

这三个问题解决得越完整,证据链就越稳定。

所以,企业真正需要建立的不是一份孤立的:

DUS测试报告

而是一套能够回答:

“这个样品是谁的、从哪里来的、为什么能够代表申请品种、测试过程是什么样的?”

的完整材料体系。

四、企业自己委托DUS测试,到底有没有用?

这里特别容易产生一个误区。

看到“禾丰3号”案以后,有人可能会理解成:

企业自己委托DUS测试都是没有意义的。

并不是这样。

企业在育种过程中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测试,仍然具有很强的实际价值。

例如:

育种阶段,可以帮助企业判断不同材料之间的性状差异,辅助育种决策。

申请前,可以提前发现申请品种与已知品种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似性,为是否申请以及如何准备申请材料提供参考。

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可以提前发现特异性方面的潜在问题,避免投入大量商业资源后才发现品种权申请存在风险。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

企业内部科研测试,与品种权授权审查中的法定测试和审查材料,不是同一个证明体系。

因此,企业可以做自己的测试,但不能因为自己手里已经有一份测试报告,就认为品种权审查中的证明问题已经解决。

五、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建议把这几类材料一起保存

如果你是一家种业企业,现在正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我建议不要只建立一个“DUS报告”文件夹。

至少应当把以下材料放在同一个项目档案中。

品种权申请材料

  • 品种权申请文件;
  • 品种名称及申请编号;
  • 品种说明、特征特性等相关材料;
  • 申请时间及相关提交记录。

繁殖材料材料

  • 按要求提交的繁殖材料;
  • 样品提交记录;
  • 样品接收、签收等材料;
  • 与样品有关的编号、标签及其他识别信息。

DUS测试材料

  • DUS测试报告;
  • 测试过程中的相关通知、记录;
  • 复测、补测材料;
  • 田间测试或者对比鉴定材料。

企业内部材料

  • 育种过程记录;
  • 品种选育记录;
  • 品种性状比较材料;
  • 企业自行开展的检测报告;
  • 与申请品种有关的照片、试验记录等。

这些材料的价值在于:

当品种权申请出现争议时,企业不是只有一份DUS报告,而是能够拿出完整的证据链。

六、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被驳回,先别急着重新测试

如果你的品种已经遇到以下情况:

  • 品种权申请被驳回;
  • 驳回理由涉及“特异性”;
  • 自己曾经委托机构做过DUS测试;
  • 手里有一份与官方结论不同的DUS报告;
  • 正准备提出复审;
  • 已经进入品种权复审程序;

这时候最忌讳的,就是简单地认为:

“再做一份DUS测试报告就可以了。”

建议先检查五件事。

① 先看驳回理由

究竟是:

  • 不具备特异性;
  • 不具备一致性;
  • 不具备稳定性;
  • 已知品种问题;
  • 还是其他授权条件存在问题?

不同的驳回理由,补救路径不同。

② 再看DUS报告对应的样品

问自己三个问题:

样品是谁提交的?

什么时候提交的?

有没有材料能够证明这个样品就是申请品种?

③ 看官方测试材料

是否存在官方测试、复测、田间鉴定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与企业自行委托的测试报告之间是什么关系?

④ 看自己还有什么证据

不要让一份DUS报告成为整个复审案件的“唯一证据”。

如果测试报告存在证明力问题,就需要考虑能否通过其他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⑤ 最后才考虑是否重新测试

这一点尤其重要:

不要一看到“不具备特异性”,第一反应就是重新做一份DUS报告。

如果真正的问题是:

原测试样品与申请品种之间的对应关系无法充分证明,

那么重新测试一个样品,并不当然能够解决原来的证据问题。

七、给种业企业一份“DUS证据链自测单”。

如果你的企业正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花5分钟检查一下:

自测问题能否明确回答
我能证明DUS测试样品的来源吗?□能 □不能
我能证明测试样品与申请品种相对应吗?□能 □不能
我保存了样品提交、接收等相关材料吗?□能 □不能
我保存了完整的DUS测试报告及相关材料吗?□能 □不能
我还有其他能够证明品种特异性的材料吗?□能 □不能
我清楚目前处于申请、驳回、复审还是诉讼阶段吗?□能 □不能

如果其中有两项以上无法明确回答,建议不要急着重新测试。

先把现有材料按照:

申请品种 → 繁殖材料 → 样品提交 → 样品管理 → DUS测试 → 测试结论

重新梳理一遍。

这份自测单不是为了判断品种权一定能不能授权,而是帮助企业发现证据链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很多时候,真正需要解决的不是“有没有一份报告”,而是:

能不能把这些材料连成一条完整、可信、可验证的证据链。

八、“禾丰3号”案给育种企业最重要的提醒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不是:

“我有一个好品种 + 我有一份DUS报告 = 我就能拿到品种权。”

真正进入争议程序以后,问题会变成:

我的申请品种是什么?

用于测试的样品是什么?

这个样品从哪里来?

为什么能够证明它就是我的申请品种?

测试程序和测试结论能否被审查机关采信?

这就是为什么:

品种本身具有特异性,与企业能否通过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特异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对于已经投入多年育种成本的企业而言,真正需要保护的,不只是最后拿到的一张品种权证书,更包括:

从育种材料、品种选育,到申请、测试、授权,再到未来维权的整个证据链。

写在最后

“禾丰3号”案给品种权申请人的启示,并不是一句简单的:

“DUS测试必须官方做。”

真正值得记住的是:

不要把DUS测试报告当成一份孤立的文件。

对植物新品种权而言,样品从哪里来、如何提交、如何管理、测试对象与申请品种之间能否对应,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证明力。

品种有价值,证据链同样有价值。

尤其是育种周期长、研发投入大的企业,更应该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就开始考虑一个问题:

如果三年后、五年后有人质疑我的品种,我今天保存的这些材料,能不能证明这个品种到底是怎么来的、是什么,以及为什么属于我?

这才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真正的“风险管理”。

如果你的品种已经遇到类似问题

如果你正在办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复审,或者已经因为DUS测试、特异性等问题收到驳回决定,可以先把以下材料放在一起:

申请文件 + 驳回决定 + DUS测试报告 + 样品提交/接收材料 + 其他能够证明特异性的材料。

先不要急着重新测试。

把证据链梳理清楚,通常比单纯增加一份测试报告更重要。

我是姜向阳律师,专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如果你希望判断自己的案件究竟是技术问题、样品问题、程序问题,还是证据链问题,可以围绕上述材料进行一次针对性的风险梳理。

联系方式:msmdf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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