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相似度达到90%,是不是就属于EDV?
——《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实施后,育种企业最容易误解的四个问题
2026年7月27日,《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正式实施,首批10种作物同步纳入EDV制度。
消息发布后,很多育种企业问我的第一个问题都是一样的:
“律师,我们的新品种如果遗传相似度达到90%,是不是就属于EDV,以后就不能卖了?”
这个问题,看似是在问一个数字,实际上反映的是企业对EDV制度最大的误解。
90%不是EDV的答案,而只是EDV判定的开始。
真正值得企业关注的,不是遗传相似度本身,而是当发生EDV争议后,企业能否拿出完整的证据证明:新品种是如何育成的,创新贡献来自哪里。
可以说,EDV制度真正改变的,不只是新品种保护规则,更是育种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思路。
一、误区一:遗传相似度达到90%,就一定属于EDV
这是目前最普遍的误解。
《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建立了遗传相似度判定阈值制度。对于不同作物,规定了不同的遗传相似度阈值。
不少企业因此认为:只要达到90%,新品种就一定属于EDV。
事实上,并非如此。遗传相似度达到规定阈值,并不当然意味着构成EDV,而是意味着进入进一步的综合判定程序。
后续还需要结合育种来源、亲本使用情况、育种技术路线、性状表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因此,遗传相似度回答的是”是否需要进一步判断”,而不是”最终是否属于EDV”。
二、误区二:以后打官司,只看DNA检测
很多企业认为,既然建立了遗传相似度阈值,以后EDV争议就完全是DNA检测说了算。
其实,《判定指南》并没有建立”唯DNA论”。
分子检测当然十分重要,它能够客观反映两个品种之间的遗传相似程度,也是EDV判定的重要依据。
但是,EDV制度关注的不只是两个品种”像不像”,还要回答另外一个问题:
新品种为什么会形成今天的样子?
如果新品种经过持续选育,形成了具有独立创新基础的新成果,并能提供完整的育种档案等证据加以证明,即使遗传相似度较高,也仍然有机会在综合判断中被认定为非EDV。
因此,DNA检测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全部证据。
三、误区三:育种档案只是科研资料
相比DNA检测,我认为企业更容易忽视的,其实是育种档案。
过去,很多企业把育种记录当作科研管理资料。
亲本来源没有系统记录;
杂交组合写在实验本上;
田间观察数据分散保存;
几年之后,很多原始材料已经无法完整还原。
过去,这些问题更多影响科研管理效率。
但在EDV制度实施后,它们可能直接影响企业举证能力。
因为法院和行政机关并不会亲眼看到一个新品种经历数年甚至十余年的育种过程。
企业能够证明创新贡献的,只能是平时形成的育种档案。
未来,一份完整的育种档案,可能比一份DNA检测报告更有证明价值。
建议重点保存:
- 亲本来源及取得方式;
- 杂交组合和世代记录;
- 育种方案及技术路线;
- DUS测试资料和田间观察记录;
- 分子检测数据;
- 不同阶段的重要实验记录、照片及电子数据。
这些材料过去是科研记录,未来更可能成为行政调查、司法审查中的重要证据。
四、误区四:EDV只是法务部门的事情
很多企业觉得,EDV只是发生纠纷以后律师处理的问题。
实际上,真正决定风险高低的,往往是研发阶段。
如果等到新品种已经申请品种权、完成审定甚至上市销售以后,才开始评估EDV风险,可选择的空间已经很小。
真正有效的做法,应当把EDV风险识别前移到研发全过程。
例如:研发立项时,核查亲本知识产权状态;利用授权品种开展改良时,提前评估EDV风险;新品种商业化前,增加知识产权专项审查。
只有把这些工作放到研发前端,企业才能真正降低后续法律风险。
企业现在最应该做的,不是焦虑,而是完善证据体系
《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企业今后不能利用已有品种开展改良育种。
它真正提醒企业的是:未来,知识产权竞争不仅比拼谁育出了新品种,还要比拼谁能够证明新品种是如何育成的。
对于育种企业而言,现在最值得投入的,并不是等纠纷发生后准备材料,而是在研发过程中建立规范的证据体系。
建议重点做好四件事:
这些工作看似增加了管理成本,却能够在未来大幅降低维权成本和侵权风险。
写在最后
EDV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
对于育种企业来说,未来竞争的不只是育种能力,还包括研发管理能力、证据管理能力和知识产权合规能力。
【律师提示】
EDV合规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育种流程再造、档案管理升级和知识产权战略调整。
如果您的企业希望:
- 对现有品种进行EDV风险评估;
- 建立规范的育种档案管理制度;
- 制定亲本使用的知识产权合规策略;
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mdmdfmh,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为您的种业创新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