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仓库给朋友放种子,也可能承担侵权赔偿?最高法判了52.5万元

仓库出借给朋友存放种子,自己没生产、没销售,也可能承担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责任。

很多种业从业者可能都会有这样的认知:“种子不是我生产的,也不是我卖的,我只是把仓库借给朋友用,凭什么让我赔钱?”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却给出了一个值得警惕的答案:不生产、不销售,并不当然意味着没有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品种权人大某种业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人销售“农麦88”小麦种子。调查人员以1.73元/斤的价格购买了3万斤“白皮袋”种子,最终法院认定郑某、程某明构成侵权。

真正引起争议的,是张某甲、吕某夫妇。

他们不是卖种子的人,只是把自己的仓库借给朋友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仓库内存放的是侵权种子,因此没有判他们承担责任。

但到了最高法二审,结果发生了变化。

最高法最终认定,张某甲、吕某构成共同侵权,并对其中52.5万元补偿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郑某、程某明则承担157.5万元经济损失及58900元维权合理开支。

这起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借仓库赔了52.5万元”这么简单。

而是一个很多仓库、冷库、厂房以及种业上下游经营者都可能遇到的问题:

如果自己没有直接生产、销售侵权种子,只是为别人提供了储存场地,什么情况下也可能承担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责任?


一、借仓库给别人存种子,为什么也可能构成侵权?

先看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法律变化。

2021年修正、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种子法》,已经明确规定,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销售等,也不得“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案最高法也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对相关储存行为进行了审查。

这意味着,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已经不只是大家熟悉的:

生产、繁殖、销售。

为实施相关侵权行为而储存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进入了法律规制范围。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

并不是说,只要把仓库借给别人存放种子,仓库主人就当然侵权。

真正需要进一步判断的是:仓库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提供的仓储条件正在被用于实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

这也是本案一审和二审出现不同结果的关键。

二、最容易误判的一点:没有“明知”证据,也不一定没有责任。

张某甲、吕某夫妇的抗辩其实很容易理解:我不知道朋友存的是侵权种子。

如果只看有没有人告诉他们这是侵权种子,似乎确实很难认定他们具有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也是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驳回了品种权人针对二人的诉讼请求。

但最高法二审没有只看“他们到底知不知道”。

法院进一步审查了:

他们有没有理由知道?

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

“不知道”与“应当知道但没有注意”,在法律上不是一回事。

最高法查明,张某甲长期承包经营粮库,具有种业相关经营经历,对种子储存、经营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具有一定专业认知。

与此同时,仓库内长期存放的是没有标签、说明和质量证明的“白皮袋”种子。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二人本来应当注意这些异常情况,却没有进一步核查种子的来源、用途以及相关资质,也没有在发现异常后采取制止措施。

最终,法院认定二人构成重大过失。

这意味着: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场地提供者并不是只有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责任。

如果一个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认知能力,又面对明显异常情况,却完全不进行必要核查,就可能从不知道走向法律上的应当知道。

三、“白皮袋”为什么会成为本案中的重要风险信号?

本案还有一个非常值得种业从业者注意的细节:

涉案种子没有标签,是“白皮袋”包装。

从普通人的角度看,一批没有标签的粮食,也许只是包装简单。

但对于具有种业经营经验的人来说,情况就不同了。

因为种子和普通商品粮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对象。

尤其是当仓库长期存放大量没有任何标签、品种名称、生产经营信息的种子时,场地提供者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朋友说这是商品粮,那就是商品粮。

本案中,涉案“农麦88”属于小麦常规种,既可以作为收获材料,也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因此,被诉侵权人如果主张其只是作为商品粮销售,而不是用于生产、繁殖,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也把“白皮袋”作为侵权情节之一进行了考虑。最终,郑某、程某明的赔偿基数被确定为52.5万元,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总赔偿额达到157.5万元。

所以,“白皮袋”不是说只要看到白皮袋就一定构成侵权

真正的问题是:

对于一个具有种业经营经验的仓储提供者而言,明显异常的“白皮袋”种子,是否已经足以让其产生合理怀疑并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给出的答案是:在具体事实下,是的。

四、为什么仓库主人只承担52.5万元,而不是157.5万元?

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最高法最终判决:

  • 郑某、程某明赔偿157.5万元;
  • 另赔偿58900元维权合理开支;
  • 张某甲、吕某对其中5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不是157.5万元全部承担?

因为法院区分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

本案中,郑某、程某明实施侵权行为具有较明显的主观恶意,法院在52.5万元赔偿基数上进一步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157.5万元的损害赔偿总额。

而张某甲、吕某的责任基础不同。

法院认定他们属于重大过失,并没有认定他们与郑某、程某明具有相同程度的侵权故意。

因此,他们只在52.5万元补偿性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惩罚性赔偿。

这个区别其实非常重要:

场地提供者并不是当然承担全部侵权赔偿,更不是只要仓库里出现侵权种子,就必然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院仍然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以及参与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五、如果仓库里已经存着种子,真正应该检查什么?

这个案件对仓库、冷库、厂房出租方以及粮食代储、物流企业而言,最有价值的地方,不是让大家以后“不敢借仓库”,而是告诉大家:

提供仓储条件之前,哪些事情不能完全不管。

如果现在正在为别人储存种子,可以先检查下面四个问题。

第一,仓库里到底存的是什么?

不要只听对方说:“这是商品粮。”

应该进一步确认:

  • 是种子还是商品粮?
  • 是哪个品种?
  • 谁生产的?
  • 从哪里来的?
  • 用于什么用途?

尤其是出现大量无标签、无品种名称、无来源信息的种子时,更不能完全不问。

第二,对方有没有相应的来源和经营材料?

最高法在本案中特别关注了仓库提供者是否对相关经营资质、品种授权证明或者备案文件进行必要核查。

因此,对种业从业者而言,不能因为是朋友、熟人,就完全跳过基本审查。

关系再熟,也不能代替证据。

至少应当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核实种子的来源、经营主体以及相关资质、授权或者备案情况。

第三,仓储关系最好不要只靠口头约定

“帮朋友放点麦子。”

这句话在没有发生纠纷时可能很简单。

但一旦种子涉嫌侵权,法院可能会问:

谁把种子放进来的?什么时间放的?放的是什么品种?谁负责管理?仓库主人知不知道?发现异常之后有没有要求处理?

如果全部依靠口头约定,到了诉讼阶段往往很难解释清楚。

因此,涉及种子仓储的,最好通过书面合同或者其他可留痕方式明确:

存放物品、来源、用途、责任主体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第四,发现异常后,不要继续“装作不知道”

这是本案给场地提供者最直接的提醒。

真正危险的未必是第一次把仓库借出去。而可能是:你已经发现了异常,却仍然什么都没有做。

如果发现大量无标签种子、来源不明种子,或者发现仓库正在被用于明显异常的种子交易,应当及时固定相关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止入库、要求说明来源、终止仓储等措施。

如果已经涉及现实的侵权风险,则应当谨慎处理,不要为了“赶紧把货扔掉”而自行销毁、转移或者处置涉案货物。

因为后续真正需要解决的,不只是“货怎么办”,还包括:

如何证明自己什么时候知道、知道了什么、采取过什么措施。

六、真正需要警惕的,不只是“借仓库给朋友”

这个案件如果只总结成一句:

“以后不要把仓库借给朋友。”

其实把最高法判决真正有价值的部分浪费掉了。

因为现实中的场景远远不止“借仓库”。

例如:

  • 粮食代储企业;
  • 种子仓储企业;
  • 冷库经营者;
  • 厂房出租人;
  • 物流企业;
  • 货物中转企业;
  • 为种业企业提供仓储服务的企业。

这些主体都可能遇到类似问题。

真正需要关注的是:

你提供的只是一个普通场地,还是已经成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可缺少的仓储条件?

如果只是正常提供仓储服务,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货物涉嫌侵权,责任当然不能简单推定。

但如果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经营者又具有相应专业认知能力,却长期不核查、不询问、不制止,就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

七、仓库已经存了“白皮袋”种子,现在怎么办?

如果看到这里,你发现:

“我自己的仓库现在确实放着一批没有标签的种子。”

这时候最需要避免的,就是两个极端。

一个极端是:“这是朋友的货,跟我没关系。”

另一个极端是:“赶紧把货扔掉,免得惹麻烦。”

其实都不一定是正确处理方式。

更稳妥的做法,是先把几个基本事实弄清楚:

谁放进来的?什么时候放进来的?是什么品种?从哪里来的?谁在经营?仓库主人什么时候知道?此前有没有询问、核查或者制止?有没有仓储合同、微信聊天、进出库记录、运输单据等材料?

这些问题弄清楚之后,才能进一步判断:

现在到底是没有侵权风险,还是已经存在被认定为“应当知道”的风险。

而这往往比等到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再处理主动得多。

八、这个案件给种业上下游真正的提醒是什么?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越来越强调的,并不是简单地寻找一个“卖种子的人”。

侵权行为可能涉及:

生产、繁殖、销售、储存,以及为他人侵权提供帮助。

因此,对于种业企业而言,维权不能只关注:

“谁在卖我的种子?”

还要关注:

“这些种子从哪里来?”

“在哪里生产、储存?”

“谁提供了仓储条件?”

“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种子的来源和用途?”

而对于仓储、物流以及场地提供者而言,也不能只关注:“我有没有收货款?”

还需要考虑:“我有没有对明显异常情况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这可能是本案对种业上下游最重要的一个提醒。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责任,有时候并不是从“卖出第一袋种子”才开始产生风险。

你提供的仓库、场地和仓储条件,也可能成为法院审查责任的重要环节。

如果你正在为种业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或者场地,或者仓库里已经出现来源不明、没有标签的种子,最好不要等到发生诉讼后才判断自己有没有责任。

可以先把货物来源、仓储关系、进出库记录、聊天记录以及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梳理清楚,再判断风险在哪里。

如果你正在处理类似问题,可以加微信 msmdfmh,备注“仓库”,帮你从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角度梳理一下现有证据和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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