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EDV阈值设定为90%,但21年前荷兰首例EDV判决早已提醒:相似度达标≠EDV成立
2026年7月27日,我国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正式落地。
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第一批实施目录,发布了《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并明确了首批实施作物的遗传相似度判定阈值。其中,水稻、小麦、棉花、谷子、花生、辣椒等作物的EDV判定阈值设定为90%。
这意味着,未来育种企业在新品种研发和商业化推广过程中,除了关注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以及市场推广条件外,还需要增加一个新的风险审查环节:
这个新品种,是否可能属于他人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EDV)?
目前,中国尚未形成成熟的EDV司法判例。未来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可能会重点关注哪些因素?哪些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结果?
21年前荷兰的一起EDV案件,或许能够提供重要参考。
一、DNA相似度高,不当然意味着构成EDV
2005年7月13日,荷兰海牙法院针对一起满天星品种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该案被认为是全球较早对EDV概念进行司法解释的案件之一。
案件涉及三个品种:原始品种“Dangypmini”,以及被诉品种“Blancanieves”和“Summer Snow”。为证明被诉品种属于EDV,原始品种权人提交了DNA指纹检测结果,主张两个品种之间具有高度遗传相似性。
法院认为,这些差异在数量和显著性上均超出EDV通常所指的‘一个或少数几个性状变化’的范畴,从而成为否定EDV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院认为,基于“经典”性状(即形态特征)已经足以作出判断,因此没有采纳双方提交的DNA指纹检测结论。
这一判决说明:EDV判断不能简单等同于DNA相似度比较,而需要结合遗传关系、品种特征差异以及育种过程进行综合判断。
对中国企业而言:我国目前已经建立EDV判定阈值制度。当遗传相似度达到85%、90%等规定阈值时,会触发进一步审查,并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向另一方转移。
但需要注意:达到阈值,并不意味着新品种必然构成EDV。
阈值解决的是“是否进入EDV判断程序”的问题,而不是直接决定“是否一定属于EDV”。
企业仍需要围绕品种来源、育种路线、性状差异等方面进行综合举证。
二、品种之间存在大量差异,可能否定EDV关系
荷兰案件中,法院否定EDV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品种之间存在大量形态特征差异。
法院注意到,欧盟植物品种局认定,在满天星属相关的21个测试性状中,有17个性状存在差异。
法院认为,这些差异无论从数量还是显著程度看,都已经超出了EDV通常所要求的“一个或少数几个性状变化”的范围。
换言之,EDV制度针对的是:在已有品种基础上的有限派生和修饰改良。
如果新品种与原始品种之间存在大量、系统性的差异,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已经超出了实质性派生的范围。
对中国企业而言:未来EDV争议中,企业不能只关注分子检测结果,还应重视保存:
- DUS测试报告;
- 田间观察记录;
- 性状比较数据;
- 育种实验资料。
这些材料能够帮助证明:新品种究竟只是对已有品种进行了有限调整,还是形成了具有独立创新基础的新成果。
三、育种过程证据,将成为EDV争议中的关键材料
荷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关注了一个重要问题:
如此大量的性状差异,是否可能通过简单派生行为产生?
法院指出,仅仅是在新品种培育过程中某个阶段使用了原始品种,并不足以认定该新品种属于EDV。
如果新品种的形成需要较为复杂的育种过程,并产生了大量非派生行为导致的性状变化,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仍符合EDV关于“实质性派生”的法律要求。
这给中国育种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
未来EDV争议中,企业需要证明的不只是:
“我的品种与原始品种不同。”
更需要证明:“我的品种是如何产生的。”
因此,育种档案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升。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研发资料体系,包括:
- 育种材料来源;
- 亲本使用情况;
- 技术路线;
- 选育过程记录;
- 实验数据。
这些资料不仅是科研管理文件,也可能成为未来知识产权争议中的核心证据。
这与我国《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中‘结合育种来源、亲本使用情况、育种路线等综合判断’的规定,逻辑上一脉相通。
四、EDV制度不是限制改良育种,而是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有人担心:“EDV制度实施后,是不是以后不能利用别人品种进行改良了?”
答案是否定的。
从制度设计看,EDV制度并不是禁止育种改良,而是解决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仅对已有优良品种进行有限改良,主要遗传基础仍来源于原始品种,却直接进行商业化推广,而原始创新者无法分享后续收益,就可能削弱原始创新动力。
因此,EDV制度的核心,并不是阻止改良,而是在原始创新者和后续改良者之间建立更加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五、荷兰案例对中国育种企业的三个现实建议
第一,研发阶段就要开展EDV风险评估
过去,企业重点关注:
- 品种能否通过审定;
- 能否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 是否具有市场价值。
未来,还需要增加:
- 使用的亲本是否受到品种权保护;
- 育种路线是否高度依赖已有品种;
- 是否可能涉及EDV许可和利益安排。
特别是在利用市场上的明星品种开展改良时,更需要提前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完整保存育种档案
EDV时代,企业竞争的不只是育种能力,也包括证据管理能力。
没有完整记录的企业,即使实际具有创新投入,也可能面临举证困难。
第三,商业推广前增加知识产权审查
新品种通过审定、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并不当然意味着不存在EDV风险。
企业在商业推广前,应增加专项审查:
- 是否涉及他人植物新品种权;
- 是否可能构成EDV;
- 是否需要许可合作或者利益分享安排。
写在最后
2005年的荷兰EDV判决,放到今天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原因并不在于国外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中国,而在于它揭示了EDV争议中的一个基本逻辑:
EDV判断不是简单比较两个品种“像不像”,而是要回答:新品种究竟是对已有品种的有限派生,还是具有独立创新基础。
中国EDV制度刚刚落地,未来一定会出现更多本土案例。对于育种企业而言,现在开始完善研发流程、保存育种证据、建立新品种商业化审查机制,可能比发生纠纷后再补救更重要。
给育种企业的一句话提醒:
如果你的企业正在利用已有优良品种开展改良育种,或者准备推出新品种,建议在商业化推广前,先做一次EDV合规评估——通过审定、获得品种权,不代表风险已经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