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维权”变成“围猎”:最高检5件典型案例揭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司法认定规则

如果你是企业负责人,收到一份专利侵权起诉状,索赔2300万元。距离企业IPO申请获受理,仅过去12天。这时你最担心的是什么?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输了官司。

但在一些案件中,真正的风险并不在判决结果,而在诉讼本身。

一纸起诉状,可能触发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打乱企业上市节奏;一封律师函,可能导致平台先下架商品、客户暂停合作;一场诉讼,即使最终没有获得支持,也可能已经对竞争对手经营造成实质影响。这类诉讼瞄准的,可能并不是法律责任本身,而是企业的经营节奏和市场机会。

202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涉及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等不同类型纠纷。

这些案件的裁判逻辑,最终都回归到一项基本原则:司法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也依法保护诚信行权;支持正当维权,但绝不保护借知识产权诉讼实施商业打压、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比案件结果更值得关注的是,这5件典型案例已经较为清晰地展现出司法机关识别和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审查思路。

一、人民法院认定恶意诉讼,通常重点审查三个问题

过去,不少企业认为:只要拥有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提起侵权诉讼就是权利人的自由。但从最高检公布的5件案例来看,司法审查的重点已经发生变化。法院和检察机关关注的不再只是:“有没有权利?”而进一步审查:“权利是如何取得的?又是如何行使的?”最高检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清晰地勾勒出司法机关认定恶意诉讼的审查思路。为便于您快速了解,现将核心案情整理如下:

案例编号核心行为司法认定与结果
案例一明知专利被宣告无效,仍隐瞒事实继续诉讼并申请执行。构成恶意诉讼及妨害民事诉讼,原判被撤销,并被处以罚款。
案例二手握否定性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仍在竞争对手IPO关键期提起高额索赔诉讼。构成恶意诉讼,被判赔偿对方合理开支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案例三囤积600余件商标但无实际经营,通过批量诉讼牟利。构成恶意诉讼,原判被撤销,起诉被驳回。
案例四抢注他人公司字号为商标,注册后两个月即提起千万索赔诉讼。构成恶意诉讼,起诉被驳回,并被处以罚款。
案例五抢注城市公共文旅标志,伪造交易流水,对同业者批量起诉。构成权利滥用和恶意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综合这些案例,可以归纳出三项重要判断规则。

(一)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仍提起诉讼 

这是5个案例中最突出的共同特征。

案例一:明知专利无效仍继续诉讼

在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权利人何某以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起诉义乌某公司侵权。但在相关诉讼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且决定书已经送达何某。在明知专利权已经失效的情况下,何某仍故意隐瞒该事实,继续推进侵权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其又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多起同类诉讼。

检察机关抗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并认定何某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二:明知专利评价报告否定授权,仍索赔2300万元

佛山某公司拥有“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在提起诉讼前,该公司曾自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明确指出,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但佛山某公司并未停止诉讼计划,而是在竞争对手IPO申请获受理仅十余天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索赔2300万元。

由于该诉讼发生在企业上市审核关键阶段,相关事项引发重大经营影响,无锡某公司IPO进程受到影响。

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判令佛山某公司赔偿对方合理费用40万元,并通过公开声明方式消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两个案件虽然分别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裁判逻辑一致:法院关注的不是权利最终是否失效,而是权利人在起诉时是否明知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仍借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当然,权利存在瑕疵或者最终败诉,并不当然构成恶意诉讼,仍需结合主观状态、诉讼目的、行为方式及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诉讼时机和商业背景,成为判断恶意的重要因素

知识产权诉讼传统上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是否享有权利?是否构成侵权?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显示,法院和检察机关开始进一步关注:为什么选择这个时间起诉?

当诉讼恰好发生在竞争对手IPO审核、融资、重大招投标等关键节点;当索赔金额明显高于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当权利人短时间内针对同一行业大量提起诉讼;当知识产权并未真正用于经营,而主要用于获取诉讼收益——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判断诉讼目的的重要依据。

案例三:囤积600余件商标,却通过诉讼获利

深圳某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申请注册600余件商标。但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也没有将注册商标投入真实商业使用。取得商标后,该公司开始针对浙江省多家乳胶制品企业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法院再审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该案中,法院关注的并非单纯的商标注册事实,而是:注册商标是否真正用于经营?提起诉讼是否具有真实商业目的?

案例四:抢注他人字号,两个月后索赔1000万元

某科技股份公司公告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长高电新”的次日,某公司即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取得注册后仅两个月,该公司便提起侵权诉讼,索赔1000万元。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长期无人办公,没有生产经营迹象,没有员工社保记录;自2021年以来申请注册129件商标,其中大量与自身经营范围无关。

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五:抢注城市文旅标志,伪造交易流水批量起诉

重庆“两江游”是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城市文旅品牌。重庆某公司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后,并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反而围绕该标识开展维权行动。

为证明其享有商标使用许可收益,该公司甚至制作虚假的“商标授权费”交易流水,并以此作为诉讼依据。

取得商标注册后,该公司通过旅游平台搜集经营“两江游”票务业务的企业信息,先后提起多起诉讼,导致部分经营者面临平台下架、业务受限等影响。

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相关案件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

律师提示

三个案例表明,司法机关判断恶意诉讼,已不再局限于权利是否存在,而会进一步审查诉讼是否具有真实、正当的商业目的。如果诉讼主要目的在于打压竞争对手、扰乱正常经营,而非保护合法权益,相关事实可能成为认定恶意的重要依据。当然,高额索赔、发送律师函或者起诉竞争对手,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恶意,关键仍在于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并遵循诚信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恶意诉讼认定的重要标准

纵观最高检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虽然涉及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等不同领域,但最终都指向同一个法律原则——诚实信用。

在这五个案例中,原告明知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仍继续推进诉讼;明知专利权评价报告否定授权条件,仍提起高额索赔;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或商业标识;大量囤积商标却不实际经营;伪造交易流水制造诉讼依据。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在于:原告并非单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是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获取超出正常保护范围的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但其运行基础同样是诚信。

因此,司法机关审查知识产权案件时,越来越重视:权利来源是否合法;权利是否真实使用;诉讼目的是否正当;是否存在借诉讼谋取竞争优势的情形。

律师提示

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重要审查标准。权利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享有知识产权,还应证明其行权方式符合诚信原则;被诉企业也应关注对方是否存在权利滥用,并在证据充分时依法提出抗辩或反制。

二、企业如何判断:面对的是正常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企业收到律师函或者起诉状后,第一反应通常是:“我的产品是不是侵权?”

这个问题当然重要。但从最高检公布的5件典型案例来看,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对方究竟是在依法维护权利,还是借诉讼实施商业打击?

结合司法实践,企业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查权利基础是否稳定

不要因为对方拿出了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就当然认为其权利基础没有问题。

企业应重点核查:涉案专利是否已经进入无效程序;是否存在专利权评价报告;商标是否存在无效、撤销风险;权利取得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抢注、权属争议等问题。权利基础是否稳定,不仅影响侵权案件结果,也可能影响法院对诉讼诚信性的判断。

(二)调查权利人是否真实开展经营

最高检公布的多个案例中,检察机关都调查了权利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具有真实经营场所;是否持续使用涉案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活动;是否具备与其知识产权布局相匹配的经营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没有实际经营,并不当然等于恶意诉讼。

企业注册知识产权、进行维权,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大量申请知识产权,却长期不使用,主要依靠诉讼获得收益,并同时存在批量起诉、恶意抢注等情况,则可能成为判断权利滥用的重要依据。

(三)关注是否存在异常诉讼模式

恶意诉讼往往不是一次偶然行为,而可能是一套持续性的商业策略。

企业可以重点关注:是否短时间内针对同一行业大量起诉;是否长期依靠知识产权诉讼获取收益;是否频繁向平台、客户、合作伙伴发送律师函;是否习惯选择竞争对手上市、融资、重大招投标等节点提起诉讼;索赔金额是否明显偏离实际损失。这些事实单独来看,可能不足以证明恶意。但多个因素相互印证后,往往能够反映诉讼背后的真实目的。

(四)分析诉讼是否已经产生竞争效果

恶意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它造成的影响,可能远远超过案件本身。

企业需要关注:诉讼是否影响IPO审核;是否导致融资延期;是否造成客户流失;是否导致平台下架产品;是否影响正常市场交易。

如果诉讼的主要作用不是解决知识产权争议,而是制造经营障碍,则相关事实可能成为判断恶意的重要参考。

律师提示

上述四项核查要点,核心逻辑是一致的:恶意诉讼的认定,依赖于多个事实维度的交叉印证。

权利稳定性、经营真实性、诉讼模式以及竞争效果,单独每一项都不足以构成恶意,但相互结合后,往往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诉讼的真实目的。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建议从这四个维度同步收集证据,为后续抗辩或反制提供事实基础。

三、遭遇疑似恶意诉讼,仅仅应诉还不够

从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面对疑似恶意诉讼,企业不能只有应诉思维。如果只围绕侵权比对进行抗辩,可能忽略了案件背后的关键问题。

企业还应同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评估对方权利基础

收到起诉文件后,应尽快查询涉案专利、商标法律状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无效、撤销程序;是否需要主动提出专利无效宣告或者商标无效申请;是否可以通过权利基础问题降低诉讼风险等。

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并不在侵权比对,而在权利本身。

(二)系统固定恶意诉讼相关证据

企业调查范围不应局限于涉案知识产权。还应关注:对方历史诉讼记录;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实际经营情况;双方竞争关系;起诉时间背景;索赔金额合理性。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调查取证,通过公证、行政程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三)同步做好经营风险管理

对于拟上市企业:应及时评估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对IPO审核的影响。

对于融资企业:应及时向投资机构说明案件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影响交易。

对于涉及重大商业合作的企业:应主动做好客户沟通,降低诉讼造成的次生影响。

(四)依法采取反制措施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涉嫌恶意诉讼,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或者商标无效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提起不侵权的反诉;向检察机关反映相关线索,推动民事检察监督;因恶意诉讼造成损失的,依法主张相应赔偿。

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是,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并不需要等待案件终审。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移送线索,提示关注异常情况;对于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则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检此次发布案例也表明: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进行规制;对于错误裁判,可以通过检察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律师提示

应诉思维的局限在于,它假设诉讼是一场关于侵权与否的攻防战。但恶意诉讼的本质恰恰在于,诉讼本身已经被异化为竞争工具。

因此,应对策略必须从防守升级为攻防一体——既要应诉,也要同步启动无效程序、调查取证、经营风险管控,并在条件具备时依法反诉或寻求检察监督。

四、诚信,是知识产权行权不可逾越的边界

最高检发布这5件典型案例,并不是限制企业依法维权。相反,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什么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当然有权维护自己的专利、商标等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必须建立在真实、合法、诚信的基础之上。

以下行为,都可能突破依法维权的边界:

明知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仍提起诉讼;故意隐瞒影响案件裁判的重要事实;恶意抢注、囤积知识产权后集中维权;利用诉讼影响竞争对手上市、融资、招投标等正常经营活动。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也保护公平竞争。越过诚信边界的维权,最终可能演变为被法律否定的权利滥用。

律师提示

对于权利人而言,这5件案例也是一次重要的合规提示。

在发起诉讼之前,建议先完成三项自查:

权利基础是否稳定?

是否实际使用?

诉讼目的是否正当?

如果三项中有任何一项存疑,诉讼行为就可能面临被认定为恶意的风险。

写在最后:收到知识产权起诉状,先问自己六个问题

最高检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传递的不仅是惩治恶意诉讼的司法导向,更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重要转变:知识产权诉讼的审查重点,正在从“有没有权利”逐步延伸到“如何行使权利”。

企业面对知识产权诉讼,既要认真评估自身是否构成侵权,也要审查对方是否诚信行权。

收到起诉状后,不妨先问自己六个问题:

第一,对方的知识产权现在还稳定吗?是否存在无效、撤销、权利评价报告等影响权利稳定性的因素?

第二,对方真的一直在使用这项知识产权吗?还是仅仅注册、囤积,却没有真实经营?

第三,对方是否长期依靠维权而不是经营获利?是否存在批量诉讼、集中索赔等异常模式?

第四,为什么偏偏选择现在起诉?是否恰好发生在企业上市、融资、招投标等关键节点?

第五,索赔金额为什么这么高?是否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这场诉讼真正想达到什么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还是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也保护公平竞争。真正需要警惕的,并不是每一场知识产权诉讼,而是那些借维权之名行竞争打压之实、将诉讼异化为商业工具的行为。当“维权”异化为“围猎”,企业需要的不仅是被动的应诉,更是主动的合规与精准的反制。最高检发布这5件典型案例,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仅仅是个案处理结果,而是司法理念的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的是创新,也保护诚信;支持依法维权,但不支持借维权实施竞争打压。未来,企业面对知识产权诉讼,不仅要判断自己是否侵权,也要学会审视对方是否诚信行权。只有同时具备合规经营与依法反制两种能力,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中真正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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