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侵权卖了8400元,为什么最高法判赔33万元?植物新品种权赔偿不是按利润计算
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不少种业企业认为:
“我销售数量不大,金额也不高,赔偿不可能太多。”
“行政机关认定货值只有8400元,法院最多按照这个金额计算损失。”
“我赚的利润只有几千元,不可能赔几十万元。”
但在“远科105”玉米品种侵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观点。
涉案企业销售的“HD1188”玉米种子,经检测实际为受保护的“远科105”品种。行政机关调查认定,元某公司销售涉案种子的货值金额为8400元。但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元某公司赔偿三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3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也就是说:销售货值只有8400元,最终赔偿达到33万元。
很多种业企业看到这个结果都会问:法院为什么没有按照销售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计算?是不是赔偿标准没有限制?
其实,这正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裁判规则。
一、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赔偿,不等于行政处罚金额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
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涉案种子属于假种子,并对元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货值8400元,罚款115000元。
但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中,法院处理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侵权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给品种权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关注的是经营行为是否违反种子监管规定;民事赔偿关注的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造成了多大损害。二者依据不同、目的不同,因此不能简单认为“行政处罚金额是多少,民事赔偿就应该是多少”。
本案中,元某公司提出:行政机关已经查明销售货值只有8400元,即使计算利润,赔偿金额也不应达到30万元。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观点。
二、为什么法院没有按照8400元货值计算赔偿?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按照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第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第三,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第四,如果上述方式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品种权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即“法定赔偿”)。
也就是说: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赔偿,并不是简单计算“销售数量 × 单价”或者“销售利润 × 倍数”。如果无法准确计算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法院可以综合案件情况确定赔偿。
本案正是如此。三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远科105”因侵权减少了多少销售量、元某公司实际获利多少、该品种许可使用费是多少。因此,法院采用了法定赔偿方式。
三、最高法院确定30万元赔偿,重点考虑了哪些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
第一,涉案品种具有较高商业价值。
“远科105”并不是普通玉米品种,该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保护期限为15年,同时通过多个省区的审定或者引种备案,具有较广推广范围和市场价值。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对象,本质上是一种经过长期育种投入形成的农业技术成果。因此,侵权损害不能只看被查获的几袋种子,种子是有价的,但品种权是无价的。如果允许企业通过小批量销售方式规避责任,品种权人的保护将难以实现。
第二,侵权方式具有明显故意。
本案与普通种子销售纠纷不同。涉案种子并不是简单标签错误,而是包装标注为“HD1188”,审定编号对应“元116”,DNA检测显示实际接近“远科105”。也就是说,涉案种子通过改变名称、包装信息等方式,使授权品种以其他名称进入市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套包”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也增加了品种权人的维权难度。因此,侵权情节不能按照普通销售错误处理。
第三,侵权影响不能仅看查获数量。
元某公司认为行政机关只查获140袋种子,因此侵权规模有限。但法院认为,行政查获数量只是已经发现的侵权事实,并不当然等于全部侵权规模。尤其在种子市场中,侵权种子一旦进入流通环节,可能影响品种权人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利益。因此,赔偿金额不能机械等同于查扣数量对应的销售金额。
四、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什么赔偿规则?
通过本案,可以总结出一个重要规则: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赔偿,不以侵权种子的销售金额或者违法所得作为唯一计算依据。
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第一,授权品种的商业价值;第二,侵权行为的性质(套牌、冒用、隐瞒真实品种等行为,通常比一般过失销售具有更高责任);第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第四,侵权造成的市场影响。
因此,“我只卖了一点”、“我没有赚多少钱”,并不一定能够降低侵权责任。
五、种业企业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本案对种业企业最大的提醒是:不要低估“小规模侵权”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一些企业存在这样的认识:“几十袋种子,不可能有什么大问题,最多退货赔偿。”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真正影响责任大小的,不只是数量,更重要的是:你侵犯的是不是受保护品种;侵权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是否破坏了品种权人的市场利益。
特别是以下行为,风险更高:将授权品种换包装销售;使用其他品种名称掩盖真实品种;销售来源不明的种子;对品种来源和标签信息不进行审查。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赔偿金额远高于实际销售利润。
实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远科105”案件明确: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赔偿,不是简单按照“卖了多少钱”计算。即使行政机关认定销售货值较低,只要侵权品种具有商业价值,侵权方式具有明显过错,法院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较高赔偿金额。
对于种业企业而言,真正需要控制的风险,不是“卖多少赔多少”,而是避免让企业进入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因为一旦涉及套牌、冒用授权品种等行为,小额交易也可能带来高额赔偿。